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促進保安服務業健康發展,規范保安隊伍管理,發揮保安服務組織協助公安機關維護社會治安的積極作用,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保安 服務組織,是指專業從事安全 防范業務,為客戶承擔保安服 務和提供安全防范咨詢業務的 服務型企業。
第三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設立保安服務組織,招聘保安人員,從事保安服務經營, 均應當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保安人員,是指被保安服務組織聘用的專業保安人員。
第四條市公安局主管全市保安服務業管理工作。
縣(市、區)公安局(分局) 負責本縣(市、區)保安服務業 的管理工作。
工商、稅務、勞動、物價等 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 做好對保安服務業的管理工 作。
第五條公安機關應當制 定對保安服務組織的管理制 度,監督保安服務組織依法開 展保安服務。
第二章保安服務 組織的設立和 經營管理
第六條設立保安服務組 織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企業章程;
(二)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和 必要的服務設施:
(三)有符合國家規定的注 冊資金;
(四)有專業管理人員;
(五)能獨立承擔民事責 任。
第七條 縣(市、區)設立 保安服務組織,應當經縣(市、 區)公安局(分局)審查,市公安 局審核后,報有批準權的公安 機關批準。
市設立保安服務組織,應 當經市公安局審查后,報上級 公安機關批準。
第八條未經公安機關批 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設立 保安服務組織、招聘保安人員、 經營保安服務。
第九條經批準設立的保 安服務組織,應當持批準文書 到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 注冊,領取營業執照后,方可經 營。
第十條保安服務組織的 經營范圍:
(一)為機關、團體、企事業 單位提供門衛、內部安全防范 服務;
(二)為工礦企業、金融單 位、倉庫、博物館、集貿市場、證 券交易場所、商場、民用機場等 的重點部位提供守護服務;
(三)為機關、團體、企事業 單位運輸貴重財物和危險物品 提供押運服務;
(四)為展覽、展銷、文娛、 體育、旅游活動提供保安服務;
(五)提供安全技術防范設 備的設計、安裝和維護服務;
(六)提供安全防范咨詢服 務;
(七)公安部或省公安廳批 準的其他保安服務項目。
第十一條保安服務組織 為客戶提供保安服務時,雙方 應當按照自愿、平等的原則,依 法簽訂合同。
第十二條保安服務組織 為客戶提供有償服務,根據不 同項目收取保安服務費。
保安服務的收費標準,由 市公安局提出意見,報市物價 部門批準執行。
第十三條保安服務組織 不得行使公安機關的職權。
,第十四條保安服務組織 應當定期向主管公安機關報告 工作,主動接受監督。
第三章保安人員 的招聘和管理
第十五條保安人員應當 具備下列條件:
(一)年滿十八周歲的公 民:
(二)有良好的政治、業務 素質和良好的品行;
(三)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 度:
(四)身體健康。
第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人員不得從事保安工作:
(一)被開除公職或者曾被 勞動教養的;
(二)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 罰的。
第十七條 招聘保安人 員,應當由保安服務組織制定 招工簡章,面向社會,公開招 聘,擇優錄用。
在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 錄用復員退伍軍人。
第十八條保安服務組織 招聘的保安人員實行勞動合同 制。
被錄用的保安人員,應當 同聘用的保安服務組織簽訂勞 動合同,并經勞動部門鑒證。
第十九條被錄用的保安 人員,必須經過崗前專業培訓, 經考核取得專業培訓合格證書 后,方可上崗??己瞬缓细竦?應當予以辭退。
專業培訓由市公安局會同 市保安服務組織統一進行。
第二十條保安人員在執 行門衛、守護和展覽、展銷、文 娛、體育活動的勤務時,可以查 驗出入執勤區域人員的證件、 車輛物品或者出入手續,進行 安全檢查。
第二十一條保女人員執 勤時應當統一著保安服裝.佩 帶保安標志,持工作證件。
第二十二條保安人員在 客戶發生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 時,應當及時報案,并積極配合 公安機關保護現場,維護秩序, 提供有關情況。
第二十三條保安人員遇 到公民人身、財產安全受到侵 犯或者處于其他危險情形時, 應當給予救助并立即報告公安 機關。
第二十四條保安人員在 制止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行為 后,應當將犯罪嫌疑人及時送 公安機關審查或者由保衛部門 送公安機關審查。公安機關和 保衛部門不得推諉或者拒不接 收。
第二十五條保安人員應 當模范地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嚴守紀律,遵守社會公德,禮貌 待人,文明執勤。
第二十六條保安人員不 得有下列行為:
(一)玩忽職守,不履行職 責和義務;
(二)剝奪、限制他人人身 自由,搜查他人身體、物品、住 所或者場所;
(三)敲詐勒索或者收受賄 賂;
(四)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 法執行公務;
(五)毆打或者教唆他人打 人:
(六)實施處罰或者亂收費 用;
(七)扣押他人合法證件或 者財物:
(八)充當私人貼身保鏢;
(九)參與客戶的經濟糾紛 和為客戶催款討債;
(十)其他違法亂紀行為。
第二十七條 保安服務組 織應當對保安人員嚴格管理, 加強思想教育,嚴肅紀律,開展 業務培訓,提高素質。
第四章裝備管理
第二十八條 保安服裝、 保安標志由市公安局統一監 制。保安服裝的顏色、樣式必 須同軍服、警服和其他國家行 政職能部門工作人員的服裝有 明顯區別。
第二十九條未經市公安 局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制 作和銷售保安服裝和保安標 志。
非保安組織人員不得著保 安服裝,不得使用保安標志。
第三十條保安人員根據 工作需要,經公安機關批準,可 以配備非殺傷性防衛器械和通 訊、報警器具。
第五章獎勵和處罰
第三十一條保安人員在 治安防范、搶險救災、預防和制 止犯罪等方面成績顯著的,市、 縣(市、區)政府或者市、縣(市、 區)公安局(分局)應當予以表 彰獎勵。
第三十二條保安服務組 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 公安機關予以警告,情節嚴重 的可責令停業整頓:
(一)管理混亂,經營不善 的:
(二)違反本辦法規定招收 保安人員的;
(三)保安服務質量低劣 的。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辦法 第八條規定的由市公安局予以 取締,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一萬 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保安服務組 織違反本辦法規定超范圍經營 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 處罰。
第三十五條保安服務組 織違反本辦法規定濫設收費項 目,超標準收費的,由物價部門 依法處罰。
第三十六條保安人員違 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的, 由保安服務組織給予行政處 分;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 管理處罰條例》規定的,由公安 機關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由 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 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由 公安機關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 財物,并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 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辦法 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的,由 公安機關予以收繳,并對責任 人處三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 當事人對行 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 申請復議或提起訴訟。
當事人在法定時限內對行 政處罰決定既不申請復議,也 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的,作出 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條本辦法具體應 用中的問題由廣州市公安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一條本辦法經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批準后公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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