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一些大公司都有自己的門衛,為了保證公司的正常運行秩序,外來人員進廠要做好詢問登記工作,這本來也無可厚非,但是下面這一出就讓人覺得有點過了,小李是東莞某紡織公司的保衛人員,上周,有工商局人員來公司檢查,出示了證件和說明了緣由之后,小李便讓工商人員進去了,誰知,當天下午卻被警告,再遇到工商、稅務、衛生等單位人員來查,要先拖住他們,再及時告知保衛處,否則就扣小李工資。這樣做對嗎? 案例分析:
《保安服務管理條例》第三十條第三款規定:保安員不得阻礙依法執行公務。如果違反上述規定,則由公安機關予以訓誡;情節嚴重的,吊銷其保安員證;違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布的決定、命令的;
(二)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
(三)阻礙執行緊急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警車等車輛通行的;
(四)強行沖闖公安機關設置的警戒帶、警戒區的。
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從重處罰。
另外,如果在妨礙公務的過程中采取了暴力、威脅等手段,則可能構成妨礙公務罪,即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或者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人大代表依法執行代表職務或者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紅十字會的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或者故意阻礙國家機關、公安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雖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但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依法執行代表職務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造成嚴重后果的, 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由此可見,妨礙公務的后果是很嚴重的。所以,不管你的領導讓你采取何種行為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履行職責,你都不應該實施。
為了保護保安員在拒絕違法指令后權益能得到保障,《保安服務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保安員有權拒絕執行保安從業單位或者客戶單位的違法指令。保安從業單位不得因保安員不執行違法指令而解除與保安員的勞動合同,降低其勞動報酬和其他待遇,或者停繳、少繳依法應當為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 上一篇:淺談信息系統在安全技術防范系統中的應用
◎ 下一篇:當保安要有責任心,更要有事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