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偉明是一名物業公司的管理員,剛剛加入物業公司的時候,就被要求繳納100元的工作證的費用。其后在工作的一年當中又相繼被扣除了 500元的學習資料費。面對這樣的克扣,黃偉明感到很不平,一個工作證能值多少錢要收100元,學習資料費無非是發了幾本啪,也沒有500元那么多。而且在他提出不要時,遭到了物業公司的嚴厲回絕。
今年4月,黃偉明打算辭掉物業公司的工作,但克扣掉的那幾百元錢,打算要回來,卻不知如何是好。
提示:
收取工作證費用,應屬于不合法行為,法律明文規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取押金、保證金,
物業公司提供工作證、工作服的行為屬于提供勞動條件的行為,當然你要保管好工作證、工作服,如果在學習期滿歸還的時候工作證、工作服有損害,物業公司可以要求你照價賠償。
學習資料,應當是視為物業公司對于保安員的培訓費用。
我國《勞動法》第3條規定,勞動者享有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第68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業培訓制度,按照國家規定提取和使用職業培訓經費,根據本單位實際,有計劃地對勞動者進行職業培訓。從事技術工種的勞動者,上崗前必須經過培訓。’企業職工培訓規定第9條規定 “企業應將職工培訓列入本單位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保證培訓經費和其他培訓條件。”由此可見,對職工進行業務培訓,并承擔正常的業務培訓費用,是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的義務,用人單位不得將這一義務轉嫁到勞動者身上。原勞動部發布的《違反(勞動法) 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第4條規定,勞動者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賠償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這個規定從另一個方向說明了承擔勞動者的業務培訓費用是用人單位的職責。因此,該物業公司的做法是違法的。
首先,你應依法與物業公司協商解決;說明利害關系,如未果,你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申請其維權主張索回己交的所謂資料費用。我相信法律會支持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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